“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和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和ETSI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强制行为,制造商必须按照协调标准来进行测试。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2002年底,由CEN、CENELEC和ETSI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多个。如: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600多个,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50多个,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89/33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0多个,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200多个,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5个,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18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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