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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是法语ConformitéEuropéenne (欧洲合格评定)的缩写。产品贴附CE标记表明其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指令中的基本要求指的是:公共安全、卫生、环保及对消费者的保护。欧盟建筑指令是指编号为:89/106/EEC,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同时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欧盟建筑产品指令(简称CPD)89/106/EEC是1988年通过的专门针对建筑产品的指令。该指令中定义的建筑产品是指永久地构成建筑物或建筑工程一部分的任何一种产品,可想而知其覆盖的产品范围是非常广的:水泥、骨料、密封胶、膨胀螺丝、瓷砖、地板、卫浴、铝塑板、灯柱、门、锁、铰链、火警系统等都是建筑产品指令所覆盖的产品。作为新指向性指令之一其目的是消除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保证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同样出口到欧盟的建筑产品只有满足了相关规范的要求并贴有CE标志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合法销售,所以CE标志被认为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CPD与其他指令一样, 产品安全性是该指令的核心和框架,它主要考虑产品的物理稳定性、使用安全、防火、噪声、健康、环保能源等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建筑产品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性能而且还与产品的安装和使用密切相关,可以想象作为市场准入的CE认证其重点只能放在产品自身的性能上,基于这种情况产品获得CE标志只是说明它是“适合”使用的(Fit for use)。
建筑产品种类繁多性能各异,各个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指令没有提出产品应该符合的所谓量化指标,这一点也是有别于其他指令的,例如熟知的欧盟环保指令ROHS 2002/95/EC就具体地规定了2006年7月1日后进入欧盟的电子电器产品不能含有重金属和某些含溴阻燃剂。那么建筑产品指令的符合性是怎样体现的呢?前面提到CE认证的重点在产品的自身性能,要衡量这些性能就要用到产品的技术规范而且这些规范在欧盟范围内是统一的,以保证大家拿的是同一把尺子。目前这些“尺子”是欧盟协调标准(harmonized EN, hEN)、技术批准(European technical approval,ETA)或公认的国家标准。协调标准hEN是欧标会CEN根据欧共体提出的要求(mandates)在相关的产品标准基础上增加相关条款如附录ZA来体现指令的要求,可以认为这一部分是CE标志的检查表(check list),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是符合指令,ETA是对hEN的补充,当hEN或ETA都不可用的时候可以依据有影响力的和被公认的国家标准。总之,建筑产品的CE符合性是要通过相关技术规范来体现的。
CPD的认证系统是特别的,CPD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intended use)和安全性能要求将产品的认证系统分为AOC(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1+,1,2+,2,3和4共6种模式,不同的模式体现不同的安全性能要求以及不同的分工。AOC 1+具有最高的安全要求:除了作为生产者需要进行工厂生产控制和例行测试外还要有第三方公告机构的介入进行产品的形式测试、工厂检验和监控和产品的市场抽检。例如,对建筑主体用水泥就是要按AOC 1+的要求进行认证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产品绝对是关乎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将会得到公告机构颁发的证书,生产者在证书的基础上附加产品符合的自我声明就可以在产品上打上CE标志了;又如户内墙面用瓷砖其AOC系统为3,除了制造商需做符合性的自我声明之外,至少需提供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两者结合才认可为合法的。
目前产品协调标准是证明符合指令最合法的路径,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对具体产品的特性长期存在偏差,特别表现为在防火等级的不统一,以致指令颁布多年后仍无法具体实施。针对这种情况2003年1月和2006年1月在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工业会议上(industry meeting),制定了明确的协调标准颁布计划, 在2008年之前,700个建筑产品协调标准中的500个必须颁布,2010年完成所有标准的颁布。截止2006年8月,已经颁布了超过250个标准,其中包括了陶瓷砖,天然石材和木地板等中国出口量巨大的产品。也就是说, 2006-2007年流通于欧盟统一市场上的产品中,约有多于70%的产品已经被列入必须帖附CE标记,否则不准进入市场流通。
CPD的认证模式也是特别的,CPD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intended use)和安全性能要求将产品的认证模式或认证系统分为AOC(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1+,1,2+,2,3和4共6种模式,不同的模式体现不同的安全性能要求以及不同的分工,例如AOC1+是要求最高的,比如户内墙面用瓷砖的AOC级别为3,除了制造商需做符合性的自我声明之外,至少需提供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两者结合才认可为合法的。
公告机构和第三方机构都是有能力的被认可的公正独立机构,所不同的是要成为公告机构还要经过欧盟成员国认可机构(approval body)的认可并在欧共体备案经进一步审核通过后赋予唯一代码并通报各成员国,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欧盟层面上的第三方机构,其能力和服务是透明的还要受成员国的监督。CPD中的公告机构是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统称。
目前,中国建筑产品普遍供大于求,例如我国建筑陶瓷的产量连续十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年产量已达30亿平米(2004年的数据),但出口量却不到10%,这与陶瓷生产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可见出口的潜力是巨大的;与此同时日益扩大的国内生产规模使国内的供需矛盾不断激化,寻找海外市场是解决国内供需矛盾实现良性循环的有力手段和必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发展和自身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将会给更多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机遇。
但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目的国出于保护本国企业和利益的目的,采取多种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近年来一些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出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包装、企业社会责任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监督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采取的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发达国家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由,凭借他们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优势,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式对商品提出苛刻的市场准入要求,给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 调查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已经涉及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口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口商品,每年造成的损失约200亿美元。
面对这些障碍,唯有遵循游戏规则吃透相关指令、法规规范并不断提高自身质素才是最终出路。以下我们以瓷砖欧洲协调技术规范EN14411为例介绍建筑类产品符合CE的大概过程,首先该规范同时也是一个产品标准,标准的大部分是关于产品的分类分级和达到商业第一级别产品性能方面的要求,其中附录ZA的第ZA.1条A部分列出了户内用瓷砖的性能要求,注意这就CE的检查表。这一部分要求的性能都是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的,是对产品的最低要求,无论产品的商业品级处于何种水平这些要求都是必须的,由于这些性能又同时是产品性能的一部分,故标准规定符合这一最基本要求的产品已至少是二级水平,且产品级别必须标识在产品的包装上。
在正常情况下瓷砖类产品的AOC水平是较低的,在AOC4水平下厂家只要按性能要求做好初始型式测试并建立一套产品生产控制系统通过自我宣告就可以声明符合CE要求;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AOC水平会发生变化,在AOC3水平下公告机构要介入进来,以保证结果的公信力,厂家再根据第三方公告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做自我宣称。最终贴在产品或包装上的CE标志以及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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