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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17 17:33:15 阅读次数:4085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
一、自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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