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业务领域
增值服务
合作机构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118号德盈大厦16F
电话:(+86) 025-8658 3475
传真:(+86) 025-8658 3475
邮箱:info@hksmartps.com
网址:www.hksmartps.com
电话:(+86) 025-8658 3475
传真:(+86) 025-8658 3475
邮箱:info@hksmartps.com
网址:www.hksmartps.com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22 10:28:20 阅读次数:3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
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
一、自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 上一条: 国际金融动荡中的中欧经贸
- 下一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性能及其应用